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政府扶持机制,鼓励用人单位与培训机构紧密合作,培养符合社会需求、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提升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积极性,加快朝阳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朝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朝人才发〔200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劳动者包括本市城乡及外埠劳动力,其中事业单位中专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二章 培训补贴的申请与支付
第四条 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根据职工参加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经费补助标准。
高级工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200元、技师及高级技师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500元,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相同等级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贴从区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区域内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参加培训的职工取得三级、二级、一级(即: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再按照规定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培训经费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职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日(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发证日期”为准)起12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材料,逾期未申请的视同放弃。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
2.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附件2);
3.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中任意一项复印件。同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至少复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页)。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职工取得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8.申请经费人员花名册(附件3);
9.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10.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